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39号
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衡水杰信钢骨绿色建材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杰信钢骨绿色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发现被告住所地在武邑县,向武邑县法院起诉为由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淑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