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1953-1号
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住所地:临海市××路。组织机构代码:l1384336-8。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为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理,书面通知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 金珊珊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孙某某、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卢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