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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1953-1号

临海××××电工机械厂、临海××××电工机械厂为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与孙某某、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电工机械厂,临海××××电工机械厂为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孙某某,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1953-1号

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住所地:临海市××路。组织机构代码:l1384336-8。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为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理,书面通知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 金珊珊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孙某某、临海市××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电工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卢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