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3330号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宗诚、潘巧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宗诚,潘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出生于1986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宗诚,男,出生于1976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潘巧林,女,出生于1987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宗诚、潘巧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 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