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053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代表人黄军成。委托代理人刘爽、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胡伟奇,性别、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胡伟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