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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5053号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胡伟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胡伟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053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代表人黄军成。委托代理人刘爽、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胡伟奇,性别、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胡伟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