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88号
原告:叶建松,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海文,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松诉被告顾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松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海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松撤回对被告顾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原告叶建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房赤敏
审 判 员 张琪琦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