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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88号

叶建松与顾海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叶建松,顾海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88号

原告:叶建松,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海文,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松诉被告顾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松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海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松撤回对被告顾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原告叶建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房赤敏

审 判 员 张琪琦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