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常某某,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畅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