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197-1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作均,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李作均、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华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700.8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9.85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赵华,赵华收到案款9.85万元后,表示余款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