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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01197-1号

赵华与李作均、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华,李作均,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197-1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作均,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李作均、西安未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华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700.8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9.85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赵华,赵华收到案款9.85万元后,表示余款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