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9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借地纠纷一案,(1986)咸秦法茂字第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1、被告粉铺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还给红旗砖瓦厂土地五亩一分一厘八毫。2、由原告红旗砖瓦厂补偿粉铺村土地平整费3582.6元,诉讼费20元,由被告交纳。本院在该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土地五亩一分一厘八毫,并承担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粉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土地中强制扣划五亩一分一厘八毫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