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20号
原告:方根喜。
委托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澳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桥社区惠诚北路**。
法定代表人:骆元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根喜与被告嘉善澳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根喜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根喜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根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根喜负担。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