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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知初字第246号

陈照晓与侯芳、侯四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照晓;侯芳;侯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46号

原告:陈照晓。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被告:侯芳。

被告:侯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照晓诉被告侯芳、侯四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照晓撤回对被告侯芳、侯四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