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46号
原告:陈照晓。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被告:侯芳。
被告:侯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照晓诉被告侯芳、侯四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照晓撤回对被告侯芳、侯四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