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商外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奥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西脇健一。
委托代理人:吴宏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野制药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奥野和义。
委托代理人:方晓晖。
委托代理人:荀大鹏。
上诉人杭州奥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奥野制药工业株式会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外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奥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奥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奥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599元,减半收取37799.5元,由上诉人杭州奥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如源
代理
审判员 吴云辉
代理
审判员 郭剑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