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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刑初字第90号

胡福印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胡福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威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福印,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被威县公安局方营乡派出所聘任为户籍。因本案于2011年10月9日被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威县。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1)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福印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0月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德华、妙兰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福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贺某因其弟贺立刚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证,遂找到被告人胡福印请求将其弟贺立刚的年龄改大。胡福印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13时23分16秒在户籍管理微机上擅自违规操作,将1988年10月6日出生的贺立刚户籍迁出,23分33秒又将贺立刚户籍迁入,出生日期变更为1986年10月6日,使其年龄由不满21周岁改为已满22周岁,并相应非法变更了身份证号码,办理了新户口薄。为表示感谢,贺某送给胡福印现金2000元。2009年2月10日,贺立刚以更改后的户籍年龄在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 2009年12月,威县方营乡庞苏庄村王某因担心女儿王书荣将来参加高考时年龄较大受影响,遂找到被告人胡福印,请求将王书荣的年龄改小。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胡福印于2009年12月7日在户籍管理微机上同样采取迁出迁入的方式,擅自将王书荣的出生日期由1987年6月14日变更为1991年6月14日,并相应非法变更了身份证号码,办理了新户口薄。为表示感谢,王某送给胡福印现金2000元。 2010年4月,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刘某因其儿子刘东旺不够办理B2驾驶证规定的年龄,遂通过朋友孙某找到被告人胡福印,请求将刘东旺年龄改大。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胡福印于2010年4月18日在户籍管理微机上同样采取迁出迁入的方式,擅自将刘东旺的出生日期由1991年2月5日变更为1989年2月5日,使其年龄由19周岁变更已满21周岁,并相应非法变更了身份证号码,办理了新户口薄。为表示感谢,孙某用刘某的钱给胡福印缴纳手机费2000元。2011年7月,刘东旺以更改后的户籍年龄在邢台市驾驶证。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胡福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福印对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自愿认罪,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福印有下列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1月,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贺某因其弟贺立刚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证,遂找到被告人胡福印请求将其弟贺立刚的年龄改大。胡福印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13时23分16秒在户籍管理微机上擅自违规操作,将1988年10月6日出生的贺立刚户籍迁出,23分33秒又将贺立刚户籍迁入,出生日期变更为1986年10月6日,使其年龄由不满21周岁改为已满22周岁,并相应非法变更了身份证号码,办理了新户口薄。为表示感谢,贺某送给胡福印现金2000元。2009年2月10日,贺立刚以更改后的户籍年龄在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 2009年12月,威县方营乡庞苏庄村王某因担心女儿王书荣将来参加高考时年龄较大受影响,遂找到被告人胡福印,请求将王书荣的年龄改小。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福印于2009年12月7日在户籍管理微机上同样采取迁出迁入的方式,擅自将王书荣的出生日期由1987年6月14日变更为1991年6月14日,并相应非法变更了身份证号码,办理了新户口薄。为表示感谢,王某送给胡福印现金2000元。 2010年4月,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刘某因其儿子刘东旺不够办理B2驾驶证规定的年龄,遂通过朋友孙某找到被告人胡福印,请求将刘东旺年龄改大。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福印于2010年4月18日在户籍管理微机上同样采取迁出迁入的方式,擅自将刘东旺的出生日期由1991年2月5日变更为1989年2月5日,使其年龄由19周岁变更已满21周岁,并相应非法变更了身份证号码,办理了新户口薄。为表示感谢,孙某用刘某的钱给胡福印缴纳手机费2000元。2011年7月,刘东旺以更改后的户籍年龄在邢台市驾驶证。 上述事实由下列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福印供述。证实,我在方营派出所任户籍期间,擅自更改过三人的户籍信息。分别是西方营村贺立刚、庞苏庄村王书荣、西方营村刘东旺的户籍信息。 2009年1月份,西方营村贺某到方营派出所找我说:“我兄弟贺立刚的对象怀孕了,对象家里让办结婚证,贺立刚不够结婚年龄办不了结婚证,你想法给贺立刚把出生日期改成1986年出生,达到结婚年龄。”我一直推说办不了,贺某找了我几次,我就在户籍微机上把贺立刚的户口按大中专招生先迁出省外,再按退伍转业迁入方营派出所,迁入时把出生日期改为1986年出生。办好后给他重新打印了户口本,我就给贺某打电话说办好了,贺某就邀请我在一饭店吃饭,在吃饭时,我把办好的户口本给了他后,贺某给了我2000元钱。 2009年底,庞苏庄村王某到派出所找我说:“女儿王书荣小时候村里统计户口把出生年龄写错了,明年高考报名,岁数过大不让报名,你想法给她把年龄改小几岁吧,改成1991年出生。”当时他给了我王书荣的接生和同龄人证明,我按正常审批手续上报县市局,市局说不是原始证明没有审批,后来我就在户籍微机上把王书荣的户口按大中专招生迁出省外,再按退学迁入方营派出所,办好后我给他重新打印了户口本,王某给了我2000元钱。 2010年4月份,南方营村孙某到派出所找我说:“我亲戚西方营村的刘东旺办大车驾驶证,年龄不够,你想法给他把年龄改大几岁,改成1989年出生吧。”我就在户籍微机上把刘东旺的户口按大中专招生迁出省外,再按退学迁入方营派出所,迁入时把年龄改成1989年出生。孙某要给我钱我没要,后来他给我交了2000元手机费。 2、证人贺某证言。证实,我兄弟贺立刚曾变更过户口年龄。贺立刚实际出生日期是1988年10月6日,2009年1月份,贺立刚的对象怀孕了,女方家里催促结婚,贺立刚年龄不够22周岁,达不到结婚年龄,为了能办理结婚证,我就找到在方营派出所上班的干弟兄胡福印,请他想法把我兄弟贺立刚的户口年龄改大,过了几天,胡福印通知我说办好了,我就邀请他在饭店里吃了一顿饭,吃饭时,他把改好的贺立刚户口本交给我,我给了他2000元钱。变更后,贺立刚的户口出生日期改成了1986年10月6日,随后贺立刚就办理了结婚证。贺立刚现在保定市修车门市打工,他于2009年生育了一男孩。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女儿王书荣曾变更过年龄。王书荣实际出生日期是1991年6月14日,小时候村里会计统计户口时把王书荣的出生日期误写成1987年6月14日,后来我多次找村里想更改孩子户口,都没有改成。孩子上高中时,老师说学生户口信息有错的,高考前想法改过来,免得以后受影响。2009年12月份,我找到在方营乡派出所上班亲戚的胡福印,让他想法把我孩子王书荣的户口改成1991年6月14日。过了几天,胡福印联系我说把户口改好了,让我到派出所把户口本拿回去,我到方营乡派出所户籍室见到胡福印,胡福印把打印好的户口本给了我,我放到他桌子上2000元钱,说:“你吃顿饭吧。”我就拿户口本走了。我不知道胡福印想什么法改的。 4、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刘某找到我说:“孩子刘东旺想办大车驾驶证,年龄不够岁数,你派出所有熟人呗,找人把刘东旺的年龄改大几岁,改成1989年出生。”他给了我2000元钱让我找人帮忙把户口改了,我就找到在方营派出所上班的朋友胡福印,我给他说让他想法把刘东旺的出生年龄改成1989年出生,过了几天,胡福印让我到派出所把改好的刘东旺的户口本拿走了,我要给胡福印钱他不要,后来我就在威县移动公司给胡福印的手机交了2000元电话费,交好电话费后,我给胡福印说给他交了2000元电话费,他说了几句客气话,隔了几天,胡福印又请我吃了一顿饭。我不知道胡福印是想什么法改的。 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二儿子刘东旺的户口变动过,我托关系把刘东旺的户口改大了。因为当时准备给刘东旺办B本驾驶证,他年龄不够才把年龄改大的。大约2010年4月初,我在方营街上碰见孙某。我说,准备给东旺办个B本驾驶证,年龄不够,你看看能否找个关系把孩子的户口改一下。洁明说,我问问再说吧。过了几天,洁明给我打电话说,我问了,孩子户口的事能办,你把户口本拿来吧。孙某打电话后我去了孙某的家。我把东旺的户口本给了孙某,我说办B本,孩子的户口需要改大2岁。孙某说:知道了。因为我考虑办户口需要托关系花钱,我当时还给了孙某2000元现金。我记得过了几天,我去了孙某家,孙说,办好了。我把更改后的户口本拿走了。户口本改好后,我儿子孙东旺就到威县汽校报名,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又经过考试等程序,2011年7月拿到了B本驾驶证。 6、证人吕某证言。证实,我任方营乡派出所所长期间,由方营派出所聘任的胡福印具体管理户籍工作。因为当时我们派出所没有微机管理专业人员,就聘任胡福印担任微机管理员,每月付给他300元工资,没有聘用协议。胡福印有户籍微机管理系统密码,每天有很多户籍管理业务,由他具体负责户籍微机操作,不用再经过我审批。胡福印通过在户籍微机上迁入、迁出户口,擅自更改户口信息的行为,没有经过审批。 8、贺立刚的户口迁出、迁入情况登记、户籍证明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13时23分16秒以大中专招生为由,由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迁往辽宁省大连市,迁出时出生日期为1988年10月6日,身份证号码为1305331988××××××××;13时23分33秒以退伍转业为由,由江西省赣州市迁入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迁入时出生日期变为1986年10月6日,身份证号码变为130533198610061215。后于2011年9月28日贺立刚、梁丽丽在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9、王书荣的户口迁出、迁入登记、户籍证明信。证实,13时45分22秒以大中专招生为由,由威县方营乡庞苏庄村迁往浙江省,迁出时出生日期为1987年6月14日,身份证号码为1305331987××××××××;13时46分47秒以退学为由,由浙江省迁入威县方营乡庞苏庄村,迁入时出生日期变为1991年6月14日,身份证号码变为130533199106141229。 10、刘东旺的户口迁出、迁入情况登记、户籍证明信、驾驶证档案。证实,13时55分12秒以大中专招生为由,由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迁往辽宁省,迁出时出生日期为1991年2月5日,身份证号码为1305331991××××××××;13时55分33秒以退学为由,由辽宁省迁入威县方营乡西方营村,迁入时出生日期变为1989年2月5日,身份证号码变为130533198902051318。刘东旺后于2011年7月28日领取了B2驾驶证。 11、威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10月9日扣押被告人胡福印赃款人民币6000元。 12、威县公安局方营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胡福印于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被该所聘为微机管理员。 13、威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实了被告人胡福印的基本情况。 14、威县公安局贺营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胡福印的经常居住地为威县。 上述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胡福印身为威县公安局方营派出所聘任的户籍微机管理员,违犯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为贺立刚等三人非法变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办理新户口薄,使贺立刚等人得以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危害了法律尊严,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胡福印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福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福印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士谦

审 判 员  翟华山

人民陪审员  孙韩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日

书 记 员  韩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