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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671号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年二巷*号麒麟雅筑*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二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号地铁大厦*楼。负责人胡海谊,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文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合,该公司西南区域副总裁。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55号和西安市碑林区,均不在长安区,故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二被告住所地虽不在西安市长安区,但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文苑北路,故合同履行地在长安区。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