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郑永刚,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力,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永刚诉被告赵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刚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琳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