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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2号

原告郑永刚诉被告赵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郑永刚,赵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郑永刚,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力,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永刚诉被告赵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刚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琳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