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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2160号

郭福军与王存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福军,王存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郭福军。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存礼。委托代理人王德稳(王存礼之父),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李洪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福军与被告王存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福军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郭福军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谢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