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250-1号原告汪尧松,江区长河街道江三村七区48号。被告吴金清,东街道石塔头村5组。被告吴金潮,东街道石塔头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尧松与被告吴金清、吴金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的财产在6446666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金清、吴金潮限额在6446666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国良
代理
审判员 项海波
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章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