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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250-1号

汪尧松与吴金清、吴金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尧松;吴金清;吴金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250-1号原告汪尧松,江区长河街道江三村七区48号。被告吴金清,东街道石塔头村5组。被告吴金潮,东街道石塔头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尧松与被告吴金清、吴金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的财产在6446666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金清、吴金潮限额在6446666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国良

代理

审判员  项海波

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章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