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2750号

杨某某与杨某、王某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被告王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王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