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被告王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王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