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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641号

宁波市江东三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三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宁波市江东三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0452-2),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史魏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未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乾坤,雍海英,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二1111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三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三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三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