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90-1号
原告:张长虹,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陈大恩,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虹诉被告陈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虹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8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陈大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雷克萨斯牌JTJJM7FX轿车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大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雷克萨斯牌JTJJM7FX轿车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波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