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56号
申请人:禧禧艾合成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村新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冈部铁也(okabetetsuy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心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禧禧艾合成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06336910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肆仟柒佰叁拾陆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12月7日、到期日期2011年6月6日、出票人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禧禧艾合成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持票人禧禧艾合成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禧禧艾合成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