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李学方,居民。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方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原告李学方负担。
审判员 王伯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