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朗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至县绿洲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永安公司、绿洲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给付申请人12万元,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周至县绿洲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