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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725号

图们市城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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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建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霖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