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高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