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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2139号

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俞美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139号

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

委托代理人:罗江音。

委托代理人:富鸿。

被告:俞美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美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