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53号
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文根,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754837的宁波银行城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19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城东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