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7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38岁,住礼泉县被执行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苏家寨。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礼泉县交通运输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3521.5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