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325号原告何兆平,男,1965年3月7日生。被告王学富,男,1964年8月8日生。
原告何兆平与被告王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兆平诉称,其与被告王学富系朋友关系。2008年7月,王学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谎称经其同意,从其外甥梅时云处借走其暂时存放在该处的款项13000元,后因借条遗失,2011年3月,其要求王学富补写了借条1份。此后,王学富一直未归还。现要求王学富返还借款13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王学富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学富于2011年3月11日向何兆平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何兆平人民币13000元,本月底还清,过期按10%还息”。此后,王学富未归还借款。2011年7月,原告何兆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学富返还借款13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审理中,因王学富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王学富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学富向原告何兆平借款13000元,王学富向何兆平出具借条确认,故何兆平与王学富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王学富未按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纠纷责任。故何兆平要求王学富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王学富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且王学富在向何兆平出具借条时约定逾期还款按10%还息。何兆平主张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学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王学富欠原告何兆平借款13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学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
审 判 长 秦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乔明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潘 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