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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63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海祥,姚多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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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63号

原告:张海祥,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南苑小区7号楼3单元7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5207161613。

被告:姚多云,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社三村34号楼4单元6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5409011621。

原告张海祥与被告姚多云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祥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祥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海祥负担。

审判员  柏松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叶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