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63号
原告:张海祥,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南苑小区7号楼3单元7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5207161613。
被告:姚多云,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社三村34号楼4单元6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5409011621。
原告张海祥与被告姚多云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祥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祥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海祥负担。
审判员 柏松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叶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