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62号
原告:何光明,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普教中心退休职工。
原告:蔡保利,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何光明,男,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普教中心退休职工,住本市碑林区东十道巷**。
被告:吕京玉,陕西移动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小梅,女,系吕京玉之妻。本院在受理原告何光明、蔡保利与被告吕京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明、蔡保利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明、蔡保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明、蔡保利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由原告何光明、蔡保利负担50元,其余500元退还原告何光明、蔡保利。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