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浦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浙江省浦江县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118号。
负责人:吴兴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赵翠、潘文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放凌,阳街道中山北路37号工行宿舍6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浦江县针织制衣厂诉被告张放凌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对本院拍卖被告张放凌的昭灵山庄经营权的拍卖款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7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拍卖被告张放凌的昭灵山庄经营权所得的拍卖款进行诉讼保全。保全期间停止办理以支付等形式转移所有权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秀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