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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251号

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51号

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文根,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754839的宁波银行城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19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城东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信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