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刑二终字第0019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保林,无业。2010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高奎、于考文,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陶俊文,个体户。2010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广唱,公司职员。2010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月绒,个体户。2010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保林犯诈骗罪、被告人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保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任保林先后在被告人陶俊文处制作了王西京书画鉴定证书关于人物画《李时珍》的内页(有伪造的王西京书画鉴定工作室鉴定专用章的图章),在被告人陈广唱处制作了王西京书画鉴定证书(有伪造的王西京书画鉴定工作室鉴定专用章的图章)及防伪标签,在被告人张月绒处制作了陕西京唐名人艺术馆有限公司钢印一枚。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任保林持其购买的王西京《李时珍》赝品画及伪造的《李时珍》人物画的鉴定证书,冒充真品在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湘子茶秀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冯某和时被当场抓获。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某《李时珍》书画鉴定结论、被告人任保林、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任保林、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开庭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亦无异议。据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任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明知没有制作权限,而擅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任保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陶俊文管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广唱管制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月绒管制六个月;作案工具《李时珍》赝品画一幅、《李时珍》书画鉴定证书一份、钢印一枚予以没收。
上诉人任保林对原审判决认定其利用事先制作的假冒王西京书画鉴定证书及王西京《李时珍》赝品画作一幅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唯辩称本案被害人有故意引诱其犯罪之嫌,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任保林的辩护人亦提出本案被害人利用假画作手段,引诱上诉人任保林犯罪。而上诉人任保林在被抓获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应属坦白和立功。请求二审法院对任保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任保林事先通过原审被告人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制作假冒的王西京书画鉴定证书及钢印,于2010年12月17日,持其购买的王西京《李时珍》赝品画及伪造的《李时珍》人物画的鉴定证书,冒充真品在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湘子茶秀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冯某和时被当场抓获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正确的,且上诉人任保林及原审被告人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在原审庭审中亦无异议,正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业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并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任保林及其辩护人关于任保林的诈骗行为系被害人引诱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某经查,上诉人任保林事先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王西京书画鉴定证书,就是为出售赝品做准备,可见其有以假充真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现任保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引诱其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某无证据支持任保林无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某本院不予釆纳。对辩护人关于任保林主动供述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应属立功的辩护意某经查2010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任保林的带领及指认下分别抓获了原审被告人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故该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釆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持王西京赝品画以假充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陶俊文、陈广唱、张月绒明知没有制作权限,而擅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均应予以分别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被告人任保林有立功情节,应予改判。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任保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和第二、三、四、五项,即被告人任保林犯诈骗罪并处罚金10万元;以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陶俊文鲁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广唱管制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月绒管制六个月;作案工具《李时珍》赝品画一幅、《李时珍》书画鉴定证书一份、钢印一枚予以没收。
二、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任保林的量刑部分,即对任保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上诉人任保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7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军润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宇何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