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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3529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崔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闯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