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崔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闯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