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607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