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扬知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兆强,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熙,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分行城东支行。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扬州日报社。法定代表人王根宝,社长。委托代理人戚兆岳,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焰,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分行城东支行、扬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 洋
代理
审判员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