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406号
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乃原,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 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梁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