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在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乔正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永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