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辛志强,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宝成,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辛志强与辛宝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志强与被执行人辛宝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锦萍
代理
审判员 郗鹤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养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是一日
书 记 员 张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