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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217号

辛志强与辛宝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志强,辛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辛志强,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宝成,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辛志强与辛宝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志强与被执行人辛宝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锦萍

代理

审判员  郗鹤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养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是一日

书 记 员  张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