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陈朝能,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系中山市沙溪镇新互赢布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浩晓,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中山富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小洋工业村第二幢,组织机构代码:79934792-8法定代表人李爱蝉。委托代理人潘寿卿,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朝能诉被告中山富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向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开始在原告的新互赢布行多次购买布料,双方在2011年8月8日进行对帐,确认被告截止2011年5月5日结欠原告布款508118元,并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约定还款计划。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欠原告布款508118元及货款利息损失(自2011年8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山富和制衣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陈朝能货款508118元。
二、双方约定还款方式如下:2011年12月1日前支付50000元;2012年1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2012年3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2012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2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2年6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2年7月15日前付清余款。
三、如果任意一期的货款没有支付,原告可以申请全额执行,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算起)。
四、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理的(2011)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56号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告有权立即对全额余款申请执行。
五、诉讼费4440元,保全费3060元,合计75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向良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