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8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七家子村民委七组27号。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明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