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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81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8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七家子村民委七组27号。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明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