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37号
原告:曾某甲。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系原告之母),女,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某,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学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系被告之父),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