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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37号

曾某乙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曾某甲,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37号

原告:曾某甲。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系原告之母),女,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某,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学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系被告之父),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