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李跃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崔志宏,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军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李跃军负担。
审 判 长 郑 昊
审 判 员 王文静
人民陪审员 王景琳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