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字第238-1号
申请执行人:宋路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邢宗富,男,汉族,住临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齐焦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宗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宗富以宋吾畅的名义拥有造酒设备及变压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宗富以宋吾畅的名义所有的造酒设备及变压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泽龙
审判员 高润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