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874号原告蒋磊。被告张正伟。被告翁丽芬。
原告蒋磊诉被告张正伟、被告翁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案所涉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以及诉讼保全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上的“蒋磊”二字均不是本案原告蒋磊本人所签,系其妻子林建军所写。
本院认为,林建军在未得到蒋磊的有效授权的前提下以蒋磊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民诉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三)项、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袁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