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指执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达成西仲调字(2009)第2401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9600元,并承担仲裁费26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9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咸执指字第0005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0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货款69600元,仲裁费2667元,并承担执行费9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咸秦指执字第00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