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梧民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选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辉,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 一审
被告: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代表人:李清芾,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全,岑溪市归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青山,岑溪市归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
法定代表人:李秀廷,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
被告: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饶东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邓选奎因与被上诉人陈辉及一审被告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1)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度,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岑溪市人民法院(2011)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岑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诉讼费18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邓选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松贤
审判员 莫少艳
审判员 莫 芮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炫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