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俊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