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24号
原告: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