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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19号

韩某某与叶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19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叶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已按执行通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239.5元及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