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19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叶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已按执行通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239.5元及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